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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解民忧,送上锦旗表谢意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收到感谢锦旗

作者: 章晓凡、刘丰华 来源: 本站 时间:2024年05月13日

  2023年9月27日,我所章晓凡律师、刘丰华(实习)律师接受湖南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了法律援助申请人胡某与某单位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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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受援人胡某(女)在单位工作时因工受伤,随后分别在长沙市中心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长沙市梅溪湖三真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12月,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胡某为工伤。2021年7月,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胡某伤残等级为十级。2023年9月,被告单位与胡某经协商一致向胡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1.受援人胡某受伤时已56岁,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单位以胡某受伤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明确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
  2.胡某在浏阳市骨伤科医院治疗时,因医院床位紧张,便在医院外旅社租房接受医院的治疗,在此期间产生的住宿费、护理费、生活费等费用均直接现金支付给了旅社负责人,未开具任何票据。
  
  1.鉴于存在上述问题,受援人胡某的诉求难以得到全部支持。承办律师及时向受援人提示了法律风险,受援人胡某及家属表示理解并认同。
  2.因本案胡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承办律师立即向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
  3.为确保受援人的诉求得到支持,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将旅社负责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受援人因医院床位紧张,在医院外旅社租房接受医院治疗的事实。同时,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调取了其在治疗期间的银行流水账单,拟共同证明受援人接受医院治疗的事实。
  4.庭审期间,双方针对胡某受伤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展开激烈辩论,承办律师观点为:胡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故双方仍属于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定受援人胡某受伤时,双方仍为劳动关系,判决被告单位支付受援人胡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经济补偿金。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单位表示会提起上诉。承办律师章晓凡了解情况后,多次与被告单位沟通,最终被告单位自愿接受一审判决,向受援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案件各方服判息诉后,受援人及家属多次向承办律师表示感谢,并将两面各写着“维护正义,两袖清风”、“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章晓凡律师和刘丰华实习律师的手中。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秉承“内诚于心,外诚于人”的所训,担负起“最美公益普法集体”的社会责任,切实为老百姓提供专业法律援助服务,努力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贡献“天恒健”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