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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我所何应龙律师成功代理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诉湖南省首例以混淆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案号:(2021)湘0922行初113号

该案系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湖南省首例以混淆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因被行政处罚单位不服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我所何应龙律师接受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后代理该案,该局副局长王猛、刘志春亦出庭应诉。


基本案情:

仙津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于2003年上市销售,2012年进入益阳市场。该公司通过发布广告、举办“动力火车潮圣节”等推广活动及品牌宣传,其产品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与知名度。

原告湖南**贸易公司于2012年与仙津公司合作,销售仙津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原告因考虑生产“动力火车”苏打酒利润巨大,自2019年开始即与案外人合作生产销售同类型“动力火车初恋型”苏打酒,并设计产品名称、标签和包装。为了达到傍名牌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原告湖南**贸易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妻子的名义成立“苏国之恋”公司,同时在中国香港注册“精品动力火车中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原告公司合伙人再以中国香港公司的名义委托“苏国之恋”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精品动力火车苏打酒”。仙津公司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投诉至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审查程序,同时整治市场不诚信行为,优化市场竞争环境,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案件后,委托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对案涉苏打酒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经鉴定,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案涉当事人相对应的酒瓶中液体颜色基本相同,相对应的酒瓶盖颜色基本相同,相对应的酒瓶的造形相似;案涉产品品名中均含有“动力火车”、“苏打酒”等相同的字样;案涉酒瓶瓶身所贴标签形状相似,颜色(底色)也相似,酒瓶瓶身正面(商标面)的标签上的图案设计均由抽象(变形)的“火车头”(“火车头”的朝向相同)与文字相组合构成,整体构图相似。


行政处罚: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依法调查后,作出(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湖南**贸易公司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商品1058件;

     2.处违法经营额322264.32元3倍的罚款966792.96元整。

原告湖南**贸易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2021年5月8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湖南省首例以混淆行为实施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

仙津公司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从2013年上市,通过大量的市场推广及品牌广告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湖南**贸易公司销售的“动力火车初恋型(热恋型、狂恋型)苏打酒”与仙津公司生产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无论是实物样品外观还是名称、包装、装潢,均构成整体相似。因此,湖南**贸易公司擅自使用与仙津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动力火车苏打酒(配制酒)(纯情、诱惑、梦幻)”整体构成相似的标识,实施了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益市监处作出的(202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原告所提主张均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